我的分析如下:
1、当被害者在受到外力致使窒息时,因为反抗和痛苦,她的全身肌肉会非常的紧绷,在失去意识时,肌肉会突然放松,包括括约肌等,就会造成屎尿崩出。所以被害人的衣物不可能异常整洁。
2、如果是被害者拉套在自己脖子上的绳索自杀,她的手应该是握住钢丝,双手在床上,按现场图片所示,她的手却垂在床边。
根据以上两点可以得出:
1、此案是他杀,不是自杀。
2、凶手对受害者尸体进行过清洁,对其衣物进行了更换。
推论:
1、凶手要有充分的时间杀害并处理被害人。
2、凶手要很容易接近被害人住所,并且和被害人有单独相处的时间。
3、此现场非第一现场。
4、第一现场应该是凶手的住所或暂居地。
5、凶手使用钢丝绳,可能因为不想破坏受害人的身体,破坏受害人在其心目中形象。
结论:
1、根据受害人的特殊身份,有理由怀疑是身边人作案。如无法确认刘恺威有犯罪时间和犯罪动机,应怀疑是其前男友或者是前包养者对其伤害。